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5 作者: 浏览量:

湖大教字[2013]20号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修订《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8〕10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它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十)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三)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四)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六)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

(七)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须休学一年,并办理休学手续。处分考察期从复学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一)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

(二)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四)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在试卷发放后、正式作答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六)被举报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且主动承认错误者;

(七)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

(二)使用通讯设备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考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进行中,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五)被举报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且拒不承认错误经查实者;

(六)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后又接收由考场外传入的答案或答题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七)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考试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登记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附笔录原件于7天内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真审阅学生申辩材料和笔录材料后,填写《湖南大学学生违规处理报告单》,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8〕101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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