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5 作者: 浏览量:

教务函【2015】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指的是湖南大学本科学生所参加的课程过程性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补考等考试。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三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机试、面试、答辩、大作业和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课程的考试方式(含过程性测验)在课程的教学大纲中予以规定,不得随意变更。采用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的,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笔试时间一般以两小时为宜。

第六条 同一课程同一时间段授课的多个教学班级必须采用相同的考试方式,原则上同课同卷。

第三章 命题要求

第七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照课程教学目标,采用适量的题目和适当的题型,全面检测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语言表述简明准确,符号图表符合规范;同一课程各套试卷的难易程度要相当,有一定的区分度和效度(尽可能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门课程历次考题的重复率,具有标准答案的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为促进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组制试卷时,应选用一定比例的“非标准化答案”的考试题目。

第九条 命题时应提供参考答案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条 课程考试试卷格式采用教务处统一设定的模版(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为了节省试卷印制成本和试卷存放空间,试卷尽量采用试题与答题分开模式,即在试卷上不留答题空间,学生统一将答卷写在答题纸上。

第十一条 试卷的打印、复印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请印试卷和领取试卷应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考前试卷内容保管工作。如发现试题有可能泄漏,应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因主观原因造成试题内容泄露,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评阅后的试卷应按规定装订,学校归档保存至学生弹性学制期满。

第十四条 课程期末考试内容考后要在课程网站上予以公开(四年为一个周期),学校将组织抽取部分试卷送外评议。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周的考试和补考(笔试、机试形式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并在系统上公布考试安排;过程性测验、期中考试、非考试周的期末考试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试及补考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组织和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期末考试时,可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不另外单独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秋季学期课程的补考,在接下来的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春季学期课程的补考,在接下来的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夏季学期的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周期间,所有课程考试占用的教学楼实行闭楼管理。闭楼期间,只允许相关师生在当场考试前后半小时进出考楼,其他时间禁止任何人员出入或滞留。

第十九条 监考老师应根据考试座位示意图合理安排考位,可临时对考生排序方法做适当修改。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要求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条 考场管理和考试过程管理按《湖南大学考场规则》执行。

第六章 监考、巡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按要求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本校在职人员作为监考老师,同时应将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和到场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其本人。学院的监考安排应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学院领导、系主任、教学秘书和辅导员应在本院学生考试期间到场巡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在考试前组织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强调监考纪律,学习《湖南大学监考职责》,督促监考人员认真负责做好监考工作;组织对学生的考试专题教育,宣讲《湖南大学考场规则》和《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强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考纪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选派考场巡视人员,按《湖南大学考场巡视人员职责》要求做好巡视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审查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取消课程考试资格情况在课堂上当众宣布。平时成绩、过程性测验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各项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由任课教师负责。同一门课程有多位任课教师的,原则上应采用集中阅卷的方式进行,评阅后的试卷任课教师应予以核对并签字确认。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阅卷,不得自行更改,如有疑问,须经集体讨论,由命题教师做出相应决定。其他阅卷具体要求按《湖南大学教师阅卷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比例(核心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综合评定修课学生的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系统。学生未选、漏选或退选课程的,不记课程成绩。

第二十七条 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次学期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代替期末考试成绩用于课程综合成绩的评定。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缺考和违纪学生没有补考资格,实验(实践)、实习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安排补考,毕业设计(论文)和通识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授课教师评定的学期成绩有明显错误时,可向授课教师申请复查。成绩复查的流程和时间要求按有关流程要求办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如有发生违规行为,按《湖南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学生在所有考试中如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考试管理办法(教务函[2009]7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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